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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伟群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群,女。委托代理人:林卫平(申请执行人丈夫)。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坚,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惠龙法平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刘伟群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支付受理费22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赔偿款7200元、受理费50元。同年6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7250元,另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于2015年3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伟群2200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颖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