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立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惠银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河中法立刑申字第8号江惠银:你为原审被告人骆明招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2015)河中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该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骆明招存在减轻处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向本院申诉提出:原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骆明招存在减轻处罚量刑情节事实错误,且对原审被告人骆明招量刑畸轻,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要表现如下:1、你与原审被告人骆明招之间因邻里纠纷激化引发事件,原一审法院在对原审被告人骆明招定罪量刑时已将该情节考虑在内。原二审法院又以此为由减轻原审被告人骆明招刑罚不当。2、原审被告人骆明招在案发后未对你的人身损害损失作出赔偿,还在原一审庭审过程中辱骂你,原审被告人骆明招在事发后没有悔罪表现,原二审判决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不足以让其有所悔改。同时,你已年逾67周岁,原审被告人骆明招是针对老人弱势群体的犯罪,应当在基准刑从重处罚。综上,你申诉认为原二审判决不公,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对你申诉提出的理由,本院经复查作出如下评判:本案案发当日,你及家人因邻里纠纷与原审被告人骆明招及家人互相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骆明招持木棍将你打致轻伤。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分析,你及家人对引发本案斗殴存在过错,依法应酌情减轻对原审被告人骆明招的处罚。而原一审判决仅指出双方是因邻里纠纷引发伤害事实,而未在量刑时考虑此情节,导致对原审被告人骆明招量刑偏重,原二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此予以纠正并无不当。你申诉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此事实有误、对原审被告人骆明招量刑畸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同时,经查阅原一、二审卷宗,查实原审被告人骆明招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且本案故意伤害事件是双方在斗殴过程中偶然引发,并非原审被告人骆明招蓄意为之。原二审判决综合本案的这些事实对原审被告人骆明招改判一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你申诉提出原审被告人悔罪表现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不足以让其悔改,且原审被告人骆明招是侵犯老年人应当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对本案申诉的理由依法都不能成立。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书记员 :陈樱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