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岩申请董志勇、韩瑛琦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董志勇,韩瑛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张岩,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董志勇,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韩瑛琦,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张岩与被执行人董志勇、韩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张岩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董志勇、韩瑛琦尚欠申请人张岩本次执行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2月18日前偿还2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