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石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袁小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545号原告袁小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原告袁小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小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小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