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44号原告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9月7日,原告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黎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