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吕小进与梁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小进,梁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159号申请人吕小进。被申请人梁明,成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小进与被申请人梁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小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明在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五和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190万元,保全金额1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明在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五和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190万元,保全金额19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万小玲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159-1号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吕小进与被申请人梁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1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梁明在你公司的债权190万元。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九月八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159-2号南京五和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吕小进与被申请人梁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1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梁明在你公司的债权190万元。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