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田东永信铝合金装潢部与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永信铝合金装潢部,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海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28号原告田东永信铝合金装潢部,经营者,廖凤枝。委托代理人,谈永机,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法定代表人凌云,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耀宝,田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李翰超,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股股长。第三人,周海贤。委托代理人陈承卫,田东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田东永信铝合金装潢部不服被告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作出的东人社工认字(2015)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必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永信铝合金装潢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黄 媛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利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