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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谭力与江门市贵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力,江门市贵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177号原告:谭力,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幸泽胜,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贵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袁玉军。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股东袁玉军、袁鸿城、田芳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玉军、袁鸿城、田芳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谭力提出的追加被告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宝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