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丰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炳文申请执行徐位铁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丰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徐炳文,男,汉族,住丰顺县。被执行人徐位铁,男,汉族,住丰顺县。申请执行人徐炳文申请执行徐位铁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梅丰法附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位铁赔偿款10416.9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丰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丰法执字第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颂文执行员 蔡庆省执行员 张佳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育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