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玲、胡建斌与安徽景兴丝绸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胡建斌,安徽景兴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965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胡建斌,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景兴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北条景三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谯劳人仲调字(2014)第50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景兴丝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6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范心正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