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运中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