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行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卫明、韦翠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卫明,韦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法行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罗卫明,男。被执行人韦翠英,女,系罗卫明之妻。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罗卫明、韦翠英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湘(中)计生证字(2014)X14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烈辉审判员 周艺林审判员 成小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喻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