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51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游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长期在自己住所武穴街道大桥边225号开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2012年5月26日、2013年5月14日陈某因非法行医被武穴市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2014年3月6日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次发现陈某开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遂将案件移交武穴市公安局。2014年9月22日,武穴市公安局与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检查时发现,陈某在自己住所开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当日,陈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穴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照片;武穴市卫生局证明;武穴市卫生局2014年3月6日查处陈某非法行医材料及2012年5月26日、2013年5月14日陈某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陈某户籍资料;被告人陈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伍 菁人民陪审员 易雄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青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