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仲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小脚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龙霞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小脚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唐龙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167号申请人:合肥市小脚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387号607室,组织机构代码56069724-8。法定代表人:林美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磊。被申请人:唐龙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小脚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因唐龙霞已就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合瑶劳仲裁字251号仲裁裁决书中的裁决事项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市小脚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第二、三、四、五项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小脚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合肥市小脚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合瑶劳仲裁字251号仲裁裁决书第二、三、四、五项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合肥市小脚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