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执字第6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山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徐山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60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负责人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广伦,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山本,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山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山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偿还借款本金合共320289.77元及利息合共17681.21罚息共241.5元、复利共313.43元(利息计算方式:①、从2014年2月10日起的利息,计息本金为210034.98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还清款日止;②、从2014年2月10日起的利息,计息本金为110254.79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还清款日止);2、承担受理费6222元、执行费5080.22元。经查,被执行人徐山本名下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山本名下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房产估价分别为323500元、2292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惠民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以评估价323500元、229200元拍卖被执行人徐山本名下房产。广东惠民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进行第一次拍卖,未成交。本院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分别下调20%即258800元、183360元委托广东惠民诚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拍卖,广东惠民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进行第二次拍卖,未成交。本院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分别下调20%即207040元、146688元委托广东惠民诚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广东惠民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进行第三次拍卖,由竞买人黄卓红分别以216554元和153446元竞得。竞买人黄卓红已向本院交纳全部拍卖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山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山本名下房产进行了评估、公开拍卖。经有关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由买受人黄卓红竞得并交纳全部拍卖款,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徐山本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均归买受人黄卓红所有。买受人黄卓红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涉及房产过户办证手续的相关税费均由黄卓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伟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