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铜执补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关于樊胜申请执行樊裕厚雇员受害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铜执补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樊胜,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棋坪镇大梅村黄柏组。被执行人:樊裕厚,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棋坪镇大梅村黄柏组。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05)铜棋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本院对樊裕厚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对(2005)铜棋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标的总额为140000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00元,尙差120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铜棋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诗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