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江信用社与汤龙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江信用社,汤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江信用社。负责人:吕伟明,主任。被执行人:汤龙新。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汤龙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汤龙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江信用社贷款20000元及利息11920.50元,(该利息从2009年10月24日计至2014年8月20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7.89‰月利率计算,逾期部份的利息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以后的利息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至被执行人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对该案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国土及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华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