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建元与德庆县广庄严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元,德庆县广庄严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元,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德庆县广庄严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陈辉锦。申请执行人黄建元与被执行人德庆县广庄严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254.45元后并自觉履行了本案义务,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51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光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