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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严某甲,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何某,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严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某甲诉称:2006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严某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能正常协商沟通。2011年2月被告因感情问题离家出走,2012年5月回家小住后,至今下落不明,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严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何某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严某甲与何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严某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2月何某离家出走,2012年5月回家小住几天后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女儿一直随严某甲生活。2013年5月严某甲曾向本院诉请离婚,本院以(2013)贵民一初字第00656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何某仍未与严某甲联系,为此严某甲再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居委会证明、(2013)贵民一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姻基础不够牢固。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准许。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和目前生活状况的角度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严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婚生女严某乙随原告严某甲生活,由原告严某甲自行抚养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严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设人民陪审员  汪小玲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