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秀云与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云,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胡秀云。委托代理人:刘建伟。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陈阳。委托代理人:王阳辅。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35号。负责人:李玉强。委托代理人:王阳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云与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曹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