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春强与杨俊波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强,男,汉族,住天全县。法定代理人张庆国,申请人之父,住天全县。被执行人杨俊波,男,汉族,住天全县。法定代理人杨中立,被申请人之父,住天全县。本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春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俊波、杨中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彭宗华审判员 谌志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