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时文、郑国华与郑国华、叶有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金时文。委托代理人:杜薇。被告:郑国华。被告:叶有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时文诉被告郑国华、叶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时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时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时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时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