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文金与刘满洲合伙企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金,方海莲,刘满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文金,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方海莲,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龙淑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满洲,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刘文金因与被上诉人方海莲、原审第三人刘满洲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处理当事人诉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陶智斌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