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马某,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惠某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也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故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每次争吵被告都会对原告使用侮辱性语言,给原告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2013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手机里有与婚外异性的暧昧聊天记录,原告深受打击,在被告的苦苦哀求和保证下原告勉强原谅了被告。但此后原告依然我行我素并没有改变,并且在家中也不尽作为丈夫的义务,将所有家务都交由原告承担,被告也经常在逢年过节或与朋友聚会时参与赌博,每次赌博都会输掉大笔钱财,原告多次劝阻未果。2014年7月2日,被告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原告受伤住院,被告此次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被告再次哀求原告原谅,加上父母双方和亲属的劝说,原告再次原谅了被告,但双方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5年5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手机中与其他女性不堪入目的聊天记录,使原告对被告彻底死心,遂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拒不同意并多次辱骂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恳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000元。被告惠勃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惠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6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惠勃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调解程序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又育有一女尚且年幼,双方应集中精力努力搞好家庭的生产、生活,照顾好子女和家庭,面对婚姻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理应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正确对待夫妻关系。现原告诉请离婚,但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君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