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子玉与高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玉,高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刘子玉。被告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玉与被告高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子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