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西草与杨秋芳、陈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草,杨秋芳,陈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刘西草,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秋芳,女,1976年1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陈红艳,女,1980年7月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西草与被执行人杨秋芳、陈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杨秋芳返还刘西草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陈红燕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秋芳在平陆县邮政银行的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陈红燕在平陆县邮政银行的账户,和平陆县部官信用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浩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卫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