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诉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士安与张志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士安,张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诉保字第0022号申请人李士安。委托代理人XX,江苏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志武。申请人李士安与被申请人张志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士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车牌号为豫A×××××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华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戴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