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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斌与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河西滨江新村龙盛店村民小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斌,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河西滨江新村龙盛店村民小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斌,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洪磊(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梁利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良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朝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河西滨江新村龙盛店村民小组,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河西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彭祖松,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彭兰芳。委托代��人唐从安。上诉人唐斌与被上诉人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河西滨江新村龙盛店村民小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唐斌于2015年9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斌自愿撤回上诉,且该撤回上诉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永连审 判 员  刘士平代理审判员  宋艳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代理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