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秀峰与鲁克儒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峰,居民。被执行人鲁克儒,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秀峰与被执行人鲁克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5)宝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6年3月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王秀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588.59元、返还价值4676.3元租赁物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460元、执行费28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之妻王淑艳银行存款7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鲁克儒现在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