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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罗孝忠与申学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55号原告:罗孝忠,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申学庆,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孝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学庆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申学庆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60元、下余案款1134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张继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