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勤与被告姚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勤,姚春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王雪勤,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永跃,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春东,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王雪勤与被告姚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勤的委托代理人张永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春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2011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无、1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5000元)一张、欠条(18000元)一张,共计借款23000元。后经原告追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姚春东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分别于2010年10月20日、2011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无、1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5000元)一张、欠条(18000元)一张,共计借款23000元。被告姚春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给原告打的借款条二张,分别为:“今欠到现金壹万捌仟元正(¥18000元)姚春东2011年9月2号”、“今借到现金伍仟元正(5000元)月底还清姚春东2010年10月20”。本院认为,原告的告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姚春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应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春东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雪勤借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375元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丛华珍审判员 李志胜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