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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梁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庭劝解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