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卡梅尔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卡梅尔彩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5781号原告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建玺。委托代理人杨艳伟,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卡梅尔彩印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17号2层1号。法定代表人苏秀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器材公司)与被告北京卡梅尔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器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器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六百七十三元,退还北京宝隆昌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