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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606-2号李新美、焦强、焦方甫、郑汝翠与曹尚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4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尚莲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美、焦强、焦方甫、郑汝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曹尚莲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6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新美、焦强、焦方甫、郑汝翠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尚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萌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