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江海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嘉兴江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673-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大桥新区01省道北、B7道路东。被执行人嘉兴江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江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00.7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50000元。因此,权利人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6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