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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与李纪功、张丹芹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李纪功,张丹芹,李子锦,李燕,王学义,周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52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8号。负责人徐伟,行长。被告李纪功,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丹芹,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纪功之妻。被告李子锦,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燕,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子锦之妻。被告王学义,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周桂英,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学义之妻。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聊东民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李纪功、张丹芹、李子锦、李燕、王学义、周桂英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纪功、张丹芹、李子锦、李燕、王学义、周桂英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温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