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华和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金华和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华捷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273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朱云俊。被告:金华和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京广。被告:金华捷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京广。被告:金华嘉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卓君。被告:李伟献。被告:闫京广。被告:徐巧玲。被告:徐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金华和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华捷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嘉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伟献、闫京广、徐巧玲、徐卓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806元,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学伦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