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涂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涂某,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告王某,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涂某提供的被告王某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也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涂某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涂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本院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开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