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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与蒋胜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蒯傲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胜利委托代理人苟三元,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惠诗,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胜利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与蒋胜利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关于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蒋胜利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6376.6元的上诉请求。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蒋胜利双倍工资差额,理由为支付宝支付的款项并非工资,而系借款,且支付日期与工资转帐的日期是错开的。蒋胜利对此不予确认,主张支付的款项均为其工资。本院经审理认为,蒋胜利2014年3月1日入职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蒋胜利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宝支付的款项并非工资,而系借款,蒋胜利不予确认,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转帐金额均属于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给蒋胜利的工资,据此核定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蒋胜利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36376.6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蒋胜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453元的上诉请求。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主张蒋胜利系自动离职,蒋胜利则主张系被公司违法辞退,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举证能力较强,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视为由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蒋胜利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53元并无不当。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蒋胜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广电宝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