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朋飞与李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飞,李爱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李朋飞。委托代理人李万新,系原告李朋飞之父。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林。委托代理人杨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飞与被告李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爱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