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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朋飞与李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飞,李爱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李朋飞。委托代理人李万新,系原告李朋飞之父。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林。委托代理人杨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飞与被告李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爱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