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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海圣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圣电气有限公司,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12号原告:安徽海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通路14号软件园四号楼311室,组织机构代码68206847-4。法定代表人:张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梦,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79号裕达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7175001-6。法定代表人:李青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圣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圣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圣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