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建民与岳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民,岳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民,男,41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被执行人岳立超,男,35岁,汉族。徐建民申请执行岳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法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建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法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