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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敬东与被申请执行人王跃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东,王跃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芮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张敬东,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X县X乡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王跃民,男,1959年2月22日生,汉族,X县X镇X村第*组*号,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敬东与被执行人王跃民民间借贷一案,运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以(2015)运中民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内容:被告王跃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敬东人民币32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6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敬东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跃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存款记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申请执行人32200元了解此案。当日付申请人2000元,剩余30200元每月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至款付清。如不按时履行将按原判决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运中民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