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花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859号原告:花某。委托代理人:王允辉,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花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罗远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黎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