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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任炳学与孙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炳学,孙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任炳学,男,52岁,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玉龙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孙凤华,女,39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原告任炳学诉被告孙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炳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任炳学负担。审判员  张俊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