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小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洪珍与李生宝、孙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珍,李生宝,孙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小字第3844号原告:张洪珍,女,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隋啸剑,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生宝,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被告:孙萍,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张洪珍诉被告李生宝、孙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小字第384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