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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小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洪珍与李生宝、孙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珍,李生宝,孙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小字第3844号原告:张洪珍,女,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隋啸剑,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生宝,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被告:孙萍,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张洪珍诉被告李生宝、孙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小字第384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