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亚平与张如意、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平,张如意,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朱亚平。被告:张如意。被告:张静。委托代理人:张忠华,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平诉被告张如意、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亚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