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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884号申请执行人孙红星,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康复路中段23号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梅志良,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堍头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孙红星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梅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良波家电配件厂、梅志良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8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