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破(预)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破(预)字第00002-1号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7月2日,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星宇公司)以其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立指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查明:星宇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曾士祥、江春平分别出资9750万元、250万元;2012年12月,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0万元,曾士祥、江春平分别认缴出资额14750万元、25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3年8月15日至2033年8月15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服装、服饰等。据星宇公司反映,截止2015年5月,其资产总额约为605736389元,负债总额在1740018030元以上,且有大量诉讼和仲裁案件。星宇公司现已停止生产,在册职工406人。本院认为:申请人星宇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在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星宇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受理星宇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是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交本院审理的,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熊远晶审判员 孙泽华审判员 文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柴衷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