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东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贺慧与被告赵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慧,赵应军,周海军,徐圣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贺慧,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海云,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应军,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被告周海军,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被告徐圣求,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原告贺慧与被告赵应军、周海军、徐圣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双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苏容、人民陪审员谢植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贺慧特别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应军、周海军、徐圣求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慧诉称,2013年4月20日,被告赵应军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8分,借期5个月,由被告周海军、徐圣求提供担保。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只偿还了2.5万元本金,直至原告起诉后,被告周海军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还款3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7.5万元,支付利息8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后期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贺慧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三被告户籍资料,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贺慧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月利息2分8厘,期限5个月偿还。逾期则承担违约金20%。上述款项包括利息在内均由担保人周海军、徐圣求负责偿还清为止,同时赵应军、李小群逾期未还款,自愿以本人名下的车产及房产邵东饮食公司二单元603号或购房合同做抵押,。经协商,自愿作价将债权人处理。借款人:赵应军(签名加盖手模)担保人周海军(签名加盖手模)徐圣求(签名加盖手模)2013年4月20日。”被告周海军、赵应军、徐圣求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陈述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真实、合法、关联性的要求,被告周海军、赵应军、徐圣求放弃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反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4月20日,被告赵应军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贺慧借款10万元,被告周海军、徐圣求自愿为赵应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至2014年2月20日,被告赵应军、周海军共计偿还原告贺慧本金2.5万元,并支付前期10万元本金的10个月利息2.8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未还款付息。2015年6月24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5)邵东民初字第128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周海军在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万元,同年6月26日,周海军与原告贺慧协商,贺慧申请解除对周海军账户的查封,周海军自愿将本院查封的存款3万元支付给原告贺慧(已支付)。用于为赵应军偿付借款。另查明,原告贺慧自愿从2014年2月20日起,其7.5万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被告赵应军向原告贺慧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海军、徐圣求自愿为赵应军的借款提供担保,书面约定:“上述款项包括利息在内均由担保人周海军、徐圣求负责偿还清为止”,属连带责任担保。本院对被告周海军、徐圣求的保证责任予以认定。诉讼中被告周海军自愿将本院查封的款项3万取出支付给原告,是其自觉履行保证责任的表现。被告赵应军、周海军先期支付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原告自愿按2%的月利率计算2014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经计算,自2014年2月20日,计至2015年6月20日,其应付利息为2.4万元(75000元×2%/月×16月=24000元)。周海军已付3万元,扣减利息后,截止2015年6月20日,尚有本金6.9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应军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贺慧借款本金6.9万元,其借款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还清之日止;二、由保证人周海军、徐圣求对赵应军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2620元,由被告周海军、赵应军、徐圣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赵双石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